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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认为将未成年男孩的信息擅自对外大范围公布涉嫌侵犯隐私权
时间:2024-02-20 12:30 来源:未知 访问量:
  老师与学生有不正当关系,如果属实,除了道德谴责外,这名女老师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女老师与男学生的不正当关系,有待进一步调查、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成年女性如果和不满十四周岁男生发生性关系,涉嫌猥亵儿童罪。而在本事件中,男生已经16岁,该女老师从法律上来看不涉嫌犯罪,但显然是违规的,是有悖于师德师风的,是违反职业道德的。
  
  蓝天彬律师表示,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等,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吕金艳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强奸罪,但是被侵害的对象是妇女、幼女,并不包含男性。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被侵害的对象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但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前提是侵害人对受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等手段。此外,猥亵儿童罪,受害人须为14岁以下,才可构成猥亵儿童罪。这起事件中,男学生已经16岁,女教师也不存在暴力、胁迫,因此从法律上而言尚不构成刑事犯罪。
  
  女教师丈夫做法或涉嫌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
  
  采访中,蓝天彬律师认为,该女老师的丈夫将未成年男孩等人的信息擅自对外大范围公布,涉嫌侵犯隐私权。根据民法典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吕金艳律师也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此外,吕金艳律师认为,丈夫指名道姓公开聊天记录,且传播范围较广,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另外,未成年人及监护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可以要求删除相关内容,造成损失可以要求主张赔偿及赔礼道歉等。
  
  值得一提的是,即便妻子出轨是事实,但丈夫通过网络曝光引发网暴等行为有侮辱之意。在民事上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行政责任上将受到治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可能构成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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